蘋果公司輸版權官司了!
發表時間:2012-10-18 12:12 文章來源:
蘋果公司輸版權官司了! |
作者: |
姜 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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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2 15:2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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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公司輸官司了!
9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蘋果侵權,賠償中國大百科52萬元人民幣。因認為蘋果公司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未經授權為用戶提供付費下載擁有版權的圖書,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大百科)將蘋果公司和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下稱蘋果商貿公司)告上法庭,索賠53萬余元人民幣。
判決后不久,另一起狀告蘋果侵權的官司在京開庭。10月11日,中國作家維權聯盟告蘋果公司應用商店App Store侵犯著作權案在北京二中院開庭審理,首批案件涉及8位作家34部作品,索賠額過1000萬元人民幣。
蘋果一再被權利人推上被告席引發業界廣泛討論。中國作家維權聯盟執行人貝志城對本報記者表示:“法院判決蘋果侵權成立具有標志性,將對其他類似訴訟具有積極借鑒意義。”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則認為,法院判決蘋果敗訴,表明國內權利人面對強勢跨國公司,完全可以通過法律武器進行維權,這或可引發一輪針對包括蘋果應用程序商店在內的智能手機平臺維權戰。
發現付費下載,中國大百科提起訴訟
2010年10月,中國大百科發現,在蘋果商貿公司經營的網站上下載并安裝iTunes(蘋果公司推出的數字媒體播放應用程序)后,即可通過該軟件訪問蘋果公司經營的蘋果應用程序商店。然后,用戶可以20.99美元(約132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和下載含有原告擁有著作權的《中國大百科全書》大量內容的應用程序,用以在蘋果公司的iPad和iPhone等產品上閱讀該書的大量內容。
中國大百科表示,其組織編寫并出版了《中國大百科全書》以及《中國大百科全書》電子版,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權,蘋果公司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其著作權。2011年5月,中國大百科將蘋果公司和蘋果商貿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兩被告停止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人民幣。
庭審中,中國大百科指出,App Store由被告蘋果公司經營,且提供了涉案應用程序《中國百科全書》(簡繁)的收費下載。因此,中國大百科主張涉案應用程序系蘋果公司自行開發并提供,應由蘋果公司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中國大百科代理律師孫建紅表示,對于大百科全書這樣的知名圖書,不存在難以審查版權歸屬問題,被告應當知道未經授權使用會構成侵權。
法院認定不管程序由誰開發,蘋果侵權成立
針對中國大百科訴求,被告蘋果公司辯稱,涉案侵權應用程序系由第三方開發商周某開發并自行上傳,蘋果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此外,蘋果公司系涉案iTunes軟件的開發者,但iTunes以及其中的App Store并非由其經營,而是由其位于盧森堡的全資子公司經營,涉案被控侵權行為并非由其實施,即使構成侵權其法律責任也應由盧森堡公司承擔,故蘋果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定,App Store確由蘋果公司經營管理,App Store中供用戶購買的應用程序有兩種來源,一是蘋果公司自行開發、二是第三方開發商開發。
本案中,蘋果公司不認可涉案應用程序系其自行開發,主張在該應用程序中署名的周某為實際開發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蘋果公司應對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此案審理中,蘋果公司并未提交其與周某簽訂的協議,也未能提供周某真實身份的注冊消息,為此法院判定,無法確認涉案應用程序為第三方開發商所開發。
同時法院判定,即使應用程序為第三方開發商所開發,根據第三方開發商與蘋果公司簽訂的《已注冊的Apple開發商協議》和《iOS開發商計劃許可協議》,蘋果公司參與了涉案應用程序的開發過程,對第三方開發完成的應用程序進行了挑選并獨自決定了其在App Store上的分銷,同時在銷售收益中得利,事實上與第三方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仍構成共同侵權,蘋果公司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此,法院一審判令蘋果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52萬元人民幣。
平臺并非完全開放,蘋果不適用“避風港原則”
對于判決結果以及是否會提起上訴,蘋果公司拒絕了本報記者采訪。
不過,記者在采訪多名學者和業內人士后,他們均表示,法院判決蘋果公司敗訴,表明在此類案件中,蘋果公司并不能適用“避風港原則”,國內權利人在相關權利遭受損害時,即便是面對強勢國外公司,也應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律與知識產權系主任李順德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App Store內的軟件上傳權限由蘋果公司掌管,并沒有完全開放給軟件商,需要長達兩周的人工審核,其地位類似于出版商,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不適用“避風港原則”。
此外,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王遷認為,如果手機平臺完全向第三方軟件開發商開放,僅提供供他人自動上傳不侵權的應用軟件,而不用經過人為篩選,即便軟件后來被內嵌涉嫌侵權的第三方鏈接,因為,手機平臺運行商很難知曉被鏈接內容是否侵權,很難被判侵權。
針對此案,張洪波和北京賽普優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版權部經理劉歷勵均認為,作為全球知名在線應用程序商店經營者,較之其他網絡平臺,蘋果公司應具有更高的事先審核和合理注意義務,法院判決的意義在于對其他類似訴訟有積極借鑒意義,這還可引發一輪維權戰。他們長期關注蘋果案件。
“以往,國內很多出版機構和作家等權利人對跨國訴訟成本、時間等有顧慮,認為一場官司打下來得不償失。所以,對于此類案件便聽之任之,這實際縱容了盜版行為。”張洪波表示,實際上,中小出版機構或者權利人可以“抱團”維權,或交由代理公司或者文著協等著作權集體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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