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浙兩個“美心”鬧別扭
發表時間:2012-10-18 12:10 文章來源:
港浙兩個“美心”鬧別扭 |
作者: |
楊 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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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2 15:2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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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創立半個多世紀的中國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香港美心公司)與浙江省寧波新美心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寧波新美心公司)日前在北京打起官司。據了解,官司源于寧波新美心公司申請注冊的“NEW MAXIME BAKERY & CAKE及圖”商標(下稱爭議商標)。
據悉,寧波新美心公司成立于20世紀90年代,發展至目前已擁有多家直營連鎖店。2006年12月15日,該公司提出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并于2010年1月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糖果、糕點等。其時,寧波新美心公司曾聲明對爭議商標中的“BAKERY”、“CAKE”放棄專用權。
爭議商標被核準注冊后,香港美心公司于2010年3月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申請。據了解,香港美心公司當時主要認為,爭議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是“MAXIME”,與其英文商號的主體識別部分“Maxim′s”近似。此外,其作為香港地區最大最多元的餐飲集團,已在中國消費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且其在中國使用“Maxim′s”、“美心”商號的時間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寧波新美心公司作為香港美心公司的同行,注冊爭議商標可能導致消費者的混淆。
對此,寧波新美心公司回應稱,香港美心公司長期對外宣傳、使用的商號為其中文“美心”商號,消費者對其英文商號“Maxim′s”的認知度并不高,其爭議商標的注冊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而且香港美心公司從未將“Maxim′s”商號注冊為商標進行保護,因此爭議商標注冊頁不會對美心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寧波新美心公司還指責香港美心公司對爭議商標提出撤銷申請的行為,屬于惡意阻止爭議商標注冊,是對其合法權益的侵犯。
2011年9月27日,商評委最終裁定認為香港美心公司撤銷爭議商標的理由不成立,爭議商標繼續維持注冊。據介紹,商評委認為香港美心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Maxim′s”商號在爭議商標申請前進行過宣傳、使用并獲得一定指定度,其主張的享有“Maxim′s”在先商號權不能成立。
據了解,香港美心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商評委時,除繼續提交其商標評審階段的主張和證據外,還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的一審判決。該判決源于香港美心公司起訴寧波新美心公司和浙江省舟山新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在產品外包裝、經營門店及網站上突出使用“新美心”標識,并在淘寶網上大量銷售“新美心”產品,構成對香港美心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及該公司“美心”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后,一審判決兩家“新美心”的被訴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需停止該行為。記者了解到,該案目前尚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階段。
不過,根據上述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香港美心公司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并對其在先字號權構成侵犯。而據寧波新美心公司方面表示,上述侵犯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是香港美心公司認為其“新美心”企業字號的使用侵犯了該公司已注冊的“美心”商標的專用權,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商標爭議行政訴訟案無關。
就該起商標爭議行政訴訟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商評委所作被訴裁定“于法有據”,予以維持。據該份判決載明,我國商標法設置對在先商號權保護條款的立法宗旨在于保護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強顯著性的在先商號等商業標志權益,有效遏制不正當搶注行為,保護消費者和同業經營者的利益,盡可能消除商業標志混淆的可能性。該案中,香港美心公司在香港地區注冊成立,其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侵犯其在先英文商號權,應當舉證證明其在大陸地區在先使用其英文商號“MAXIM′S”并已經具有一定影響,但其該案提交的證據對此未能予以證明。
據了解,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結果,香港美心公司上述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目前,該商標爭議行政訴訟案二審還在進一步審理中,本報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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